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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勘探地球物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200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地质学会勘探地球物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地质学会在勘探地球物理专业学科方面的学术工作机构,是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条:专委会的活动宗旨是遵循党和政府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面向并团结中国地质学会有关专业会员及广大勘探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促进勘探地球物理科学的提高和发展,促进勘探地球物理科学新方法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及其技术市场发展,促进勘探地球物理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国内国际勘探地球物理学术团体之间和专业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专委会现阶段的活动方针是“注重综合,着眼应用,面向基层,服务社会”,以适应本专委会的构成及工作对象的特点。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专委会围绕我国勘探地球物理科技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推动国内勘探地球物理专业学术活动及勘探地球物理学科和相关学科间的交流,推动勘探地球物理专业的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国内外勘探地球物理学术团体与专业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
2.普及勘探地球物理科学知识,推广勘探地球物理方法技术,传播勘探地球物理发展信息,促进勘探地球物理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3.组织勘探地球物理专业方面的继续教育。
4.发现和向有关方面推荐勘探地球物理专业优秀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5.开展勘探地球物理专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开发工作,为勘探地球物理技术市场发展服务。
6.编辑出版本专委会《通讯》,组织编写或编辑出版勘探地球物理专业论文或书刊。
7.联系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学会所属有关专业委员会,合作开展活动,给以业务指导。
8.完成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委员推荐单位的增减调整,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第六条:委员条件
1.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2.是从事勘探地球物理工作,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一定知名度的科研、生产、教学工作者,或有较丰富经验、和专业科技人员有较广泛联系的管理工作者;
3.热心学会工作,愿意并有条件实际支持或参与本专委会的具体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缴纳会费;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对本会工作建议和批评权;
6.有向本会提供学科等方面有关信息的义务,也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7.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专委会由委员40~6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分别由国内从事勘探地球物理工作的若干主要部门中有代表性的单位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秘书长一般由挂靠单位推荐)。整个专委会的成员由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九条:专委会在挂靠单位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及秘书若干人组成,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专委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由秘书长根据需要商请挂靠单位配备。
第十条:专委会每届任期四年,和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同步换届。委员可以连任,但应遵照中国地质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学会现行章程规定专委会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第十一条: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专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专委会的挂靠单位应由上届委员会酝酿后提出建议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之后在每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商定。
第五章 例 会
第十三条:专委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内容是,
1.总结专委会一年来的工作;
2.回顾交流一年来我国勘探地球物理科学技术和各项事业的进展;
3.研究安排下一年的工作;
4.秘书处和委员建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专委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应扩大邀请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代表参加。除换届事项及上条例会内容外,并结合举行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讨论会。
第十五条:在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之间,可举行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的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专委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专委会经费来源是,
1.中国地质学会拨付的活动补助费;
2.各委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3.挂靠单位对专委会日常活动的经费支持;
4.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5.专委会有偿服务的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专委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在挂靠单位设专门帐户。秘书处应在每年全体委员年度例会上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专委会全体会议制订,经中国地质学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