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08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 中地调办发〔201636号) 

各直属单位: 

经第3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执行。 

各直属单位要统筹协调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为地调、科研项目统一设置财务助理,保证地调科研人员集中精力从事业务工作。地调项目野外差旅费标准,可按照本意见实行。 

进入国家创新体系的地科院等8家单位,应根据本意见修订已出台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2016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 

201610月8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直属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本办法旨在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形成充满活力的地质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地质科研人员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是指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做好预算调控工作。 

1.简化预算编制方式。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扩大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实际需要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自主调剂,经单位审定后执行。 

(二)用足用好间接费用。 

1.核定支出比例限制。按照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可全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三)统一劳务费发放口径。 

1.不设限制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聘用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据实编制。 

2.明确发放范围标准。劳务费发放范围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遵循转账发放原则。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四)调整结余资金管理方式。 

1.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方向,自主立项,单位审批执行。 

2.超出期限依规收回。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三、完善科研院所相关管理 

(一)改进差旅费管理制度。 

1.坚持原则履行审批。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各单位结合科研项目工作量,应当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审批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参照标准依规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院士参照部级、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参照司局级乘坐交通工具和报销住宿费。 

3.合理确定报销方式。野外工作期间,因地点确属经济欠发达,条件不具备地区,租住当地居民房屋或小旅馆等,难以取得正规发票的,住宿费可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按照23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工作地点属于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执行的一、二类地区范围,可按照260/人天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照80/人天的标准执行,自带或租用车辆,不再报销或领用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完善会议费用标准。 

1.按照原则自主确定。单位召开的各类科研业务性会议,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主确定会议次数、天数、人数。 

2.相应控制定额标准。各类科研业务性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不超过550元/人天。如参会院士、知名专家达到代表人数20%,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可上调至650/人天。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需要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按照有关报销规定执行,费用不受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限制。 

(三)保证设备自主采购。进入国家创新体系的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局协调落实进口仪器备案管理、科研用品免税政策等措施。 

(四)落实基建管理权限。进入国家创新体系的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科研院所自主决策,上报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局协助相关部委简化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四、规范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 

(一)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结余资金等内部管理办法,落实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二)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按照局发《预算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财务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以预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加强监督问责,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统筹)、聘用人员、研究成果等情况。 

(四)横向经费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五)建立财务助理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财务助理制度,实行统筹管理。财务助理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工作。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六)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局财务部负责解释。